法律感叹之六:
最终,法庭上的辩论是否也和院校辩论会一样,胜负往往取决于“专业高超辩论技巧”而不在于真理正义?
情理与财力
日前谈到“我所不能理解的法律”,所谓“谈到”,当然是从一个layman(门外汉或“黎民”?)的角度而言。问题是,法律多数时候所“服务”的对象也是layman。
法律对很多人而言除了感觉陌生也感觉冷酷无情,因此古人常有“生不入官门”(衙门)之说?而法律对一般人甚至对执行它的人来说都是很复杂的,或许,这是因为它所要“服务”或“对付”的是可能比它更复杂和邪恶的人性?!为了公平公正,感性感情往往不是法律执行的主要考量,有时可能连次要也谈不上?所谓“法外有情”?“情”毕竟还是在“法”之外。
只是不知法律“在情在理”方面是否已不比从前(也不一定是有“包青天”的年代!),从前几乎人人都会认同赞许的“行侠仗义”行为,如今剩下的更多是感叹?就如福建话曰:“无变了(没办法)!现在不管谁对谁错,相打(打架)都要进监牢”!今时今日已经没有以往社会上约定俗成的价值及对错观念了?!
来到法庭审判方式,本地和美国有些不同,据个人的layman外行认识,本地的法庭审案基本由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法官裁夺,这点和美国的小案件(地方法庭)审案方式有点类似?在美国,比较大的案件一般是在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一个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根据他们对案情“情理之间”的认知认同标准平衡来判决。
另外,在本地打官司,最终控辩双方可能会落得个不同程度上的两败俱伤(尤其在钱财上)?在美国则一般是赢者无需负责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庭费),输者则要负责一应有关费用。再者:在美国如果没有能力或找不到律师,政府会为你提供。
由于地方不同国情有异,制度和方式不同,审案过程结果以至感受都会有所不同,两者或许都有利弊?在本地,我们只能仰赖律师的能力与法官对案情的见解,法官肯定是法庭权威,但很多时候“结果”往往只是一个人的决定?
在美国,则由一个法定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来判决。陪审团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条文不一定熟悉,但有商有量,对案情考量基于人性常情,一般情胜于理?但两者的共同点是:律师还是要善于“引经据典”利用证据辩才“引导”法官或陪审团,好的律师通常都具备这些能力,而好的律师也都肯定“不便宜”!于是,来到打官司,很多时候,并不止于有理无理是非对错而已,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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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非常非常关键的。这就和本地的补习情况类似,很多考试成绩优越的学生,靠的不一定是本身的“聪明才智”,而是一个好的补习老师,而好的补习老师也都肯定“不便宜”?!
看来现代人的“生活”很多时候都被“操纵”在律师以及补习老师的手中!胜诉不一定就是真理或正义得以伸张?!就如有“良师”相助考得好成绩的学生,不一定就比考试差的学生更有“学问”?这就是现实?或许只能套句老话:(就和学校考试制度一样)在还没找到更好的“方法”之前,也只能如此?!
令人疑惑的是:最终,法庭上的辩论是否也和院校辩论会一样,胜负往往取决于“专业高超辩论技巧”而不在于真理正义?
6.10.2012/26.4.2019
网上图片:法律天枰与黄金美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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