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感叹之八:
是奉公守法还是笨?!
我家这一带的居民,如果开车从市区回来,近20年来都会在巴西班让小贩中心旁边的PSA“三号门”做个U转到反方向的马路回家,以前不需要如此,因为那时有个方便的U转,后来也不知道什么缘故,便把原本的U转移到比较远靠近转入波那维斯达南South
Bouna Vista的地方。
也是人之常情吧,因为距离以及方便,在不影响不妨碍他人以及不会造成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为了省时省事,这一带开车的居民一般都会在“三号门”里U转,有时不开车乘搭德士回家也依样葫芦如此这般,近20年了也没有碰到什么问题。今天合该有事,碰到一个“与众不同”的德士司机,他斩钉断铁的说:不管别人怎样做,没有U
转告示牌的地方他绝不U转!原则上他没错,但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他到底是个天生奉公守法的模范公民还是被罚怕了?!
事实上,本地有好些从以前到现在都一直存在的事看来都是“非法”的,只是如果没有人投诉也就平安无事,但近年来似乎各种各样的投诉多了(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或损人也损己?笨?),感觉上人情味就相对薄了,各方面生活压力指数也在直线上升!
是的,奉公守法是一种美德,法律条规原意应是好的,只是无奈,有时有些条规就像是杀虫剂或农药一样?!一旦启动,就把(存心犯规的)害虫消灭的同时也把(一向奉公守法的)益虫一并杀死!可悲可怕的是,这些没头没脑(?!)的条规还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例如:不无自我保护主义的公共部门投标制度等等等等!!!!
本地的一些交通规则和美国不同,例如,在美国公路上开车,如果不能U转,会明文规定。在本地则是只有有关当局告诉你能U转,你才能U转。当中分别是,美国方面让人民自己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而本地则是由关当局决定你的行动的对错(这也显示了两地的文化差异,就不要说民主观念,但最终,民众思想自由的程度会不会也和我们常常“向往”的“创意”成正比?)。问题是:无论好坏,这个决定并非一成不变或一定是正确的?(见附文)
有人的地方就必须有法制,只是,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不是只为了要人民盲从而已吧?试想想: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场景-
大雨滂沱的一个深夜,在没有雨伞的情况下,跑到了亮着红人的交通灯前,看到马路的另一边有个可以遮雨的所在,而马路上一辆车也没有,凭良心说,有谁会傻傻的站在哪淋雨等待交通灯绿人亮起才越过马路?
关于有些地区(星期五?)非法停车问题,法律对此往往是“因时制宜”或有一定伸缩性?人民也明白官方的“苦衷困境”,只是既然人民能“深明大义”!为何官方有时却显得“不近人情”?
千言万语,只希望官方在合情合理(give
and take?take
and
give?)的情况下能更“体恤民情”,例如在PSA“三号门”竖立一个U转牌?若然,除了当地居民会感激,德士司机也不会因此而为难?但无论如何,千万不要乘机装个什么摄像机或外包个人来拍照“留念”(政府没有谣传中那么需要钱吧?!)!以免在下成为为“罪人”一名!
29.6.2017
U
转与品味
昨非而今是,在一些情况下或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可能是与时并进,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却可能是“冤案”一宗?!
记得许多年前,有次从港务局大厦(PSA
Building)开车出来回巴西班让(Pasir
Panjang)时,看见前面许多车子在做U转,糊里糊涂的,我也跟着排队,一转之下,结果当场被抄牌罚款(忘了有没有被扣分?!)。
没看清楚有没有U转牌就贸贸然U转,当然是犯法,罪有应得。只是,仅仅几天后再经过同一地点,却发现U
转已变为合法!!!
今天在联合早报上看到了梁文福歌曲《麻雀衔竹枝》解禁(只因为里头有几句粤语而被禁播23年!)的报导。对此,梁文福先生倒只是淡淡的(哀而不怨?)说:“他也认为国家相关的政策随着时代而有所不同,对本地创作起鼓励作用。”(真的吗?本地创作必须仰赖国家政策?)
梁文福先生也说:“………
可见真诚的创作经得起岁月的考验。”(是借机宣传,还是当年的语言政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昨天在联合早报上看到了“贴纸女”(为圣淘沙设计本土特色指示牌)的新闻报导。“贴纸女”(被记者尊称为“本地艺术家”!)之前被控涂鸦。如今,本质相同的“艺术”行为被合法化以及认同了,“贴纸女”就意气风发的说:这样的语言(Go
Fly Kite, See No Touch等等)最能展现新加坡人的特色。(您认为呢?这也是圣淘沙有关当局的观点?)
个人认为:涂鸦或有高下之分,但如果属于“破坏”公物或私产性质,都是损人利己(或不利己)的犯罪行为,和艺术精神是两码事。而真正的艺术肯定能登大雅之堂,它也并非一些“语不惊人誓不休”以及“无厘头”式的廉价幽默。
有时感觉,新加坡的困境和悲哀之一是政治和艺术经常出现有意无意的价值混乱,就有如:权力可以决定U转的对错以及品味(或新加坡人特色)的导向!
2.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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