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行政管理的死结
最近在报上看到有关本地媒体发展管理局修订现有的“公共娱乐与集体法令”,推行“定期执照计划”,让艺术团体自行为活动分级。但建议遭到45个艺术团体的反对。
问题关键在于:“让艺术团体自行为活动分级”看似给与艺术团体某些自行决定的自由,但本质上却仿佛是发给这些艺术团体一条绳子,让他们自己捆绑自己,绑得不好不当还可能面对惩罚(绳之于法?!)!对艺术工作者而言,这种自我设限(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有点像自宫)大大违反了艺术实践本质上自由开放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据说媒体发展管理局设有“顾问团”以及“委员会”,不晓得这些所谓的“顾问团”以及“委员会”里头的成员又有多少是实践艺术家(不包括那些不食“人间烟火”的所谓艺术理论家,艺术评论家)?如果他们是艺术家,原则上他们会同意为艺术设限吗?如果他们根本就不在同一条船上,或从来没上过这条船,那他们又有什么资格来决定以及制定这些限制条文?
另外来说:无论团体或个人并非贴上了“艺术”的标签便可以肆意妄为,个人也不认为作为艺术家就一定要负起社会责任(这种事或许更适合由那些一心以天下为己任的“艺术家”来做罢?),这对一个艺术工作者而言未免太沉重了,其实:无论是否从事艺术,只要诚诚恳恳,兢兢业业,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便已足够,也对得起社会了。
不知道媒体发展管理局设条例的目的是否是要艺术团体“负起某种社会责任”。亦不清楚这些艺术团体是否以反映社会现状以及精神面貌为己任(社会真的需要这些吗?到头来,谁又更需要谁呢?)?并且乐此不疲,除了和“绳子”有关连的事,其他都不能干?如果是这样,媒体发展管理局便有点像“与虎谋皮”了?!反过来似乎也一样!
无论绳子落在哪一方,也无论哪根绳子,都有个解不开的死结!看来:以我们目前现有的机制,官方和艺术工作者,团体仿佛一直都在两个有心无意,或有意无心,先天性接收不良的频率上,沟通于是成为了电影标题-Mission Impossible(不可能的任务)。
3.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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