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费谈起
1960
-70年代的本地年轻人一般性情比较纯朴,帮人家做事很多时候都不会或不好意思开口问人要费用。
当时“玩音乐”的人(除了音乐老师以外)以业余者居多,主要是一种兴趣,无论水平高低,如果有人请你表演那是看得起你,高兴还来不及,哪还敢提起酬费?!巧得很,请你表演的人往往也和你“英雄所见略同”,于是大家也就凑合凑合心照不宣皆大欢喜。
后来时代改变,加上各方面生活条件水平提高了,人的价值观和想法也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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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懂得和“珍惜”自己的“价值”?但老一辈的人一般上还是比较有人情味,不像今天的许多年轻人,他们就是不会明白施就是受,失就是得的道理,凡事总是精打细算,只看眼前得失,最终往往却因小失大,这也是个和我们的(功利?)教育有关,价值观不断的在潜移默化逐渐改变?
记得1970年代初期,刚离开学校不久,凭着一股天真热情以及对音乐无比浓厚的兴趣,不知天高地厚,也没考虑什么未来前途问题,当年生活不易,家人各忙各的也自顾不暇,没空理我,于是,仅以当时的一点业余道行,就信心满满的决定以从事音乐为生。
1970年代初穿上新加坡国家剧场华乐团中山装演出制服 |
一开始,周末在学校教导华乐器和指挥乐队,不久即发现“钱不够用”!为了节省学费,半自学的匆匆考到钢琴8级之后,便开始上门以及在联络所教初学者弹琴。那时也热衷记谱/编曲,想不到有时居然还有酬劳!第一次“卖谱”时所得的费用是新币10元,感恩之余,心情非常激动,接过钱的手还有点发抖。(不要笑,1970年代初的10块钱可能比今天的100块更好用)
收费的观念是在澳洲念书时开始有所改变的。对我而言,除了文化价值有所差异,澳洲和许多西欧国家一样,是个对创作版权/收费问题比较有专业观念的地方。
外国人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原则道理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在澳洲无论是专业或业余音乐团体,请人帮忙抄谱都会付费,更何况是创作。
1980年代的新加坡,(委约)付费的观念和1970年代仿佛分别不大?举个例子:1983年从澳洲回到新加坡时,新加坡教育部青年交响乐团请我为他们作曲,一切都谈得很顺利融洽,但当我(以为理所当然的)提及费用问题,对方却大为惊诧的说:你的老师(已故梁荣平先生)都从没向我们要求费用,你怎么就要我们付费?!
今天,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成立有年,经过一些努力以及“教育”,此地已很少发生有关付费的争议和困扰,和以往的含糊不清相比,一切也都遵循“买卖”双方签订清楚的合约。
社会上各种行业专业都离不开收费(说白了:每个人都需要生存或养家活口)。从事音乐专业肯定不比其它专业付出少,因此要求收费也应该是合理的。我一向不是个斤斤计较的人,只是喜欢做事清清楚楚。
1980年代在人民协会华乐团工作时,曾写过一首至今仍常被新马一带的华乐团队演奏的合奏曲
-《奋勇前进序曲》,由于此曲流传较广(也曾屡次在中港台地区上演)便常有乐团负责人来联系借谱,我的借谱原则除了借谱者不能擅自外传外借有关乐谱,不能擅自修改乐谱等等一般常规以外,按今天海内外一般专业作曲/编曲者的例常做法,会收个所谓的“租谱费”,但如果借谱团体有经济困难,也可以免费(也算是与人方便吧)。只要求他们演出过后给我寄上有关演出节目单以便存档。
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有经济困难”的人,借谱时毕恭毕敬满口应允,过后十之八九都音信渺然没有下文!更令人感到悲哀的:最近偶然上互联网,竟然发现有多个马来西亚华乐团以及一个中国大学民乐团“不告自取”的公开演奏,演出视频还公然放上YOUTUBE!这是否算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偷窃”行为?!
演奏和欣赏音乐都是一种修身养性的活动,也和文化以及品格有关,演奏音乐的人难道就没有一种相应的是非价值观念?
必须说:在尊重音乐作者/版权这方面,学西乐的人一般表现得比较“文明”,为何有的华乐爱好者会如此令人失望?!玩华乐的人如果都如此,华乐还会被人尊重,还会有好的前景吗?!
无论如何,作为一个作曲者,有人愿意演奏自己的作品,还是值得高兴的,必须感谢对我作品有兴趣的同好,但同时也希望我的作品能被“光明正大”的演奏。
18.9.2016/18.6.2018/1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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