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星期六


重温旧文有感 ............ 人是活的,法律是死的?抑或法律是活的,人是死的?又或者都是闹剧?!

受害者?


       昨天在联合早报上看到有关“雏妓案”里的雏妓出庭供证的报导。据报导:卖淫女生由于案发时尚未成年,基于司法公正(是否更正确的来说是按照“法律条文”?),应受保护。因此开庭审讯时,公众不能进入庭室旁听,媒体也不能报道。
       看了有关的两则报道,有点迷惑:究竟何谓“受害者”?
       按一般情理,所谓的“受害者”应该是在某些事情上,受到别人的无理打击或恶意伤害,从而造其成在精神,身体,物质上的损伤,损失而显得悲惨无助同时:他/她们如果精神正常,肯定不会愿意继续再“受害”。
       只是根据报导(联合早报20.3.2013新加坡):“受害”的雏妓,并不只一次自愿“受害”(21.3.2013报载:约半年内接客80人!),在“受害”的两年间,还从中赚取了43400元(实得21700元)(注1)!其间除了隐瞒自己的年龄,更要求有关“龟公”介绍更多顾客(害更多人?),并调高服务费(注2)。世上居然有如此“努力不懈”,“积极主动”的“受害者”?
       如今法律保护她,原谅她(年幼无知),更认为她该受到“应有的尊重”,有关辩方律师在庭上甚至被阻止直呼该女生所属行业名称(明明是干这一行的,却不能直说,那又应该如何称呼归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否有关主控官自己也认为这个行业的名称“不堪入耳”?),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注3),只因为她犯案时未满18岁,而按照法律条文,她便自然是年幼无知(?)。如果换成是一个杀人犯,强奸犯,汉奸或卖国贼,但未满18岁,按照同一条文,法律是否也要保护他/她,原谅他/她(年幼无知),同时也让他/她受到“应有的尊重”- 不能让人“侮辱”他/她?
       法律条文保护雏妓,但有没有考虑过是否也应该保护那些倒霉“嫖客”的亲人,妻子以及他/她们未满18岁的儿女呢,他/她们的儿女岂非也是“受害者”?也更清白无辜?
       时常搞不清楚,在法律里,到底条文更重要呢,还是情理更重要。法律条文一定就能保证公平吗?假设法律条文不能保证公平或没有绝对的说服力时,情理和条文,哪一样又是比较“强辩”?
       是否,最终还是和辅华中学前校长王建春所说的:“当道德与法律有冲突时,道德得让位”异途同归?!(见拙文《廉耻 道德 教育》)

1:根据联合早报报导(20.3.2013焦点):“律师指出,雏妓目前20岁,通过卖淫共赚取43400元,她本身获利21700元,雏妓和龟公共谋欺骗被告,隐瞒她的真实年龄………………. ”“雏妓并非被迫卖淫,也没受到恐吓…………..”

2:根据联合早报报导(20.3.2013新加坡):(陈文涛说)“………… 加入陪游网站后女生要陈文涛(龟公)介绍更多顾客,并调高服务费………”。

3:根据联合早报报导(20.3.2013新加坡):“主控官卡薇达副监察司说,在法律下,卖淫未成年女生是性罪案受害者,称呼她们为“妓女”,对她们是一种侮辱。”

21.3.2013/27.4.2019

网上照片:无言?无助 …........ ?!



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


情理之间


       日前谈到“我所不能了解的法律”,所谓“谈到”,当然是从一个layman(门外汉或“黎民”)的角度而言。问题是法律多数时候“服务”对象也是layman
法律对很多人而言除了感觉陌生也感觉冷酷无情,因此古人常有“生不入官门”(衙门)之说?而法律对一般人甚至对执行它的人来说都是很复杂的,或许,这是因为它要“服务”或“对付”的是可能比它更复杂邪恶的人性?!为了公平公正,感性感情往往不是法律执行的主要考量,有时可能连次要也谈不上所谓“法外有情”,无论如何,“情”还是在“法”之外。
       只是如今不知是否法律“在情在理”方面不比从前(不一定是有“包青天”的年代!),以致有人对以往几乎人人都会认同的“行侠仗义”起了感叹:(福建话)“无变了(没办法)!现在不管谁对谁错,相打(打架)都要进监牢了!已经没有了以前那种社会上约定俗成的价值及对错共识了”?!
       本地的法庭审案判案方式和美国有些不同。据个人的layman“外行常识”,本地的法庭审案基本由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法官裁夺。这点,美国的小案件(地方法庭?)审案方式有点类似本地。在美国,比较大的案件一般是在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一个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根据他们对案情“情理”的认知认同标准判决
       粗浅来看,在本地打官司,最终控辩双方可能会落得个不同程度比例上的两败俱伤在美国则一般是赢者无需负责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庭费),输者则要负责一应有关费用。另外:在美国如果找不到律师,政府会为你提供。
       由于制度和方式的不同,审案过程以至结果的整个“感觉”会有不同。在本地,我们只能仰赖律师的能力与法官对案情的见解。在美国,则有一个多人的陪审团来决定结果。两者或许都有利有弊,法官肯定是法律权威,但很多时候“结果”只是一个人的决定?相比之下,陪审团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条文不一定熟悉,但有商有量,对案情考量基于自然人性,一般情胜于理但两者共同点是:律师善于“引经据典”利用证据以及能言善的能力非常重要,好的律师通常都具备这些能力,而好的律师也肯定都“不便宜”。于是来到打官司,很多时候,并不止于是非对错而已,财力(!)往往非常非常重要关键。这就和本地的补习情况类似,很多考试成绩优越的学生,靠的不一定是本身的能力,而是一个好的补习老师,而好的补习老师也肯定都“不便宜”。
       看来:你我的“生活”很多时候都被“操纵”在律师以及补习老师的手中!最终,胜诉的不一定就是“真理”或“正义得以伸张”,就有如考试考得好的学生,不一定就比考试差的学生更有“学问”一样。但又能怎样?或许只能套句老话:(和学校考试制度一样)在还没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之前,也只能如此了!
       令人疑惑的是:最终,法庭上的辩论是否也和院校辩论会一样,胜负往往在于雄辩能力而不在于“真理”?
6.10.2012/26.4.2019


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


5年前的文字。如今回顾依然心有戚戚焉 ….........

律师  骨头

       偶然在youtube上看到杨澜和陈文茜的访谈。其中陈文茜所说的两段话令人印象深刻,也耐人寻味。
       陈文茜小姐原本学法律,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法律事务所工作。后来由于在职内经历了一些和她性情相违的事,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而决定离开法律界。她本人的说法是:“……….. 我就知道这个职业不适合我,而且我知道什么样的人适合那个职业,就是你觉得你只要追求一个社会地位,你对许多事情没有强烈是非观念的人,你可以当律师,我不行……….”
       这话里头有甚吊诡之处 - 法律不是用来判断人间是非,秉持公正,替天行道的吗?按陈文茜小姐的说法:“(如果)你(是个)对许多事情没有强烈是非观念的人,你可以当律师 …........”,倘若真如陈文茜所言,那由律师背景出身的人来执法,法律还可靠吗?而是非观念又是什么?只是律法典籍里的一个“价目表”?陈文茜小姐指的只是台湾律师?威猛无比孔武有力的陈文茜小姐一竹竿打翻一船“律师”?
       陈文茜后来谈到从政的原因:(陈的原话)“本来要去报纸,结果就在中视上看到那个报纸的老板,对着李登辉鞠了90度躬。我想既然你要对李登辉这样鞠躬,我还不如去当被鞠躬的人。所以我去从政是看到了台湾的媒体当时是没骨头的……………骨头对我很重要……….”
       提起报纸总令人叹息,从前的报纸无论如何都还有些“骨质成分”,近年来许多报纸的“报性”“世风日下”的程度却仿佛和报上经常报道的种种“世风日下”在五十步笑百步之间,“骨头”?既不合时宜,也不伦不类。

3.3.2014/25.4.2019

网上照片:陈文茜






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


这几天,越来越向往有“包青天”的时代 ..........

法律?!棺材?!


       且不论谁对谁错,但现在的世界已很少有“不知者不罪”的观念。人们很多时候在“不确定”的环境里,就像水中的鱼儿,单独行动,一不小心便上钩,集体行动,有时也不免被一网打尽是的,其他鱼儿都没有问题,只有你上钩,能怪钓鱼的人吗?事实上,又有哪个钓鱼,捕鱼的人会对此感到不对或内疚的?
       人们不小心或倒霉一头栽进了法律的“恶水”里,就像鱼儿误闯渔民作业水域一般危机四伏。基本上,你的命运就落在“他人”手中,无论生死胜负,总是渔翁(或他人)得利,除非你“伟大”到能撞翻渔船(或像李敖一样本事!或“枪杆子里出政权”!)。
       一般人也不是不认识字或听觉不好,就好像鱼儿也不是不会游或逃跑一样,但往往就是看不懂法律文字,听不懂法律语言,更难明白其中程序运作的“奥妙”。何况法律里还有可以“讨价还价”或不可以“讨价还价”的时候!也常令人(法律门外汉)无所适从,只是无论是“对付”你或“保护”你,法律虽然“为你我而设”at our service !突然想起Stanley Kubrick经典电影Barry Lyndon里两个有幽默感的强盗对他们倒霉的“客户”说:“this is XXXX at your service Sir !” 一样令人哭笑不得!,但可否“讨价还价”,决定往往不在于你和我,最终结果很多时候也不是你我所可以预料或想象的,因为法律有时不是“人情常理”所能“解释”的?而仿佛更像是为了要“对付”人而设?无论你是好人坏人,也都“一视同仁”?!
       可悲的是,事关法律或棺材,无论你愿意或不愿意,有必要时,还要(有人)出钱去“买”,因为一般人很难自己动手去“做”!这或许比鱼儿幸运一些 - 总算有个“辩解”的机会,但想深一层,本质或某个角度来说上好像也同样是“葬身人腹”!


       无论如何(也无可奈何),在人世间,就有如棺材一物,法律还是不可或缺?!以上文字,说与不说似乎也没什么分别,更改变不了什么?!既然您读了,就当成是黑色幽默,笑不笑由你
4.12.2012/23.4.2019



2019年4月23日星期二


再给一次机会?!

       今天在FB上和一位心地善良的博士网友就最近新加坡国立大学校园偷窥事件的公众反应来回了几句 .............

网友:学校的功能在于教化,不是惩戒。
我曰:我们的学校真的两方面都能吗?
网友:要懲戒學生,找法庭和監獄。
我曰:哈哈哈哈!您真幽默!
网友:找学校严惩学生,那不是把劲用在错的地方了吗?
我曰: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不一定就是严惩,但必须有纪律观念,什么叫做教育?其中包括做人的道理以及必要的(对亲人或他人的)责任感,学校不能对学生灌输良好的价值观,已经是失职了?

       偷窥事件引发了许多人对偷窥者的愤怒声讨,但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偷窥者(以及其家长家人!)身心都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和折磨,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该因此而毁了他的大好前程!我想这两种反应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合乎人性的?
       然而问题是:有关偷窥一类的事在国大校园里仿佛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网友说,在过去四年间已经发生过20起,根据有关事件受害者说,有100位有类似经历的国大女生也和她联系“分享”经验! 如果真实情况如此,这倒很令人吃惊!不知道这是否也是一种“世界纪录”?如果这回不是有受害者坚决坚持投诉,也许也没有多少人知道国大在这方面居然有这么大的“成就”?
       为何在一所号称世界级以及名列前茅的教育学府里允许这种没有文化不道德的事一而再再而三频频发生?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没用错成语吧?)?造成今日如此局面,有关方面是否也有一定责任?又是否有负许多学生家长们的付托信任?有关方面的善后“行动”又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对犯事者能“原谅”到什么程度以及将如何面对社会上有关“公平公正”与否的种种质疑?
       无论如何,有一句有关教育的至理名言,不知今天大学里有几位“教授”懂得?还记得?或仍身体力行?那就是三字经里的“教不严,师之惰”,这里的“严”不只是指学术上,更重要是做人的道理(道德价值观),一个学生很会读书考试但“心术不正”!长远来说对国家社会是好是坏可想而知?
       如此看来,应否要原谅或再给一次机会的也许不只是那位犯错的学生,还有我们的学校(教育)?因为,归根结底或一般来说,有这样的学校,就会有这样的学生?尤其在此时此地?
23.4.2019

网上照片:国大宿舍。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世界腐败,犯法哪需领牌 …........ 法理若在,为何强盗满街 …........ ?!这个世界真是越来越乌烟瘴气正邪难分?

难为正邪定分界?!

       有一阵子没有听HIFI,今晚心血来潮,突然想听一些1970 - 80 年代的香港电视剧主题曲。于是翻出了收藏多年的香港皇冠以及宝丽金CD,在回忆纷飞往事如烟之间徘徊不去,行行复行行,听听复听听,不觉来到这首由郑国江作词,顾嘉煇作曲,叶振棠和麦志诚分别以凡人与魔鬼身份合唱的《难为正邪定分界》,听着听着,便听到这样的歌词:看吧!邪力正强大,世界腐败,犯法哪需领牌 ?!看吧!强盗满街, 法理若在,为何强盗满街?!…......... 努力未愿平卖,人性我没法贱卖!............ 看看当今周围远近的世界,一时不禁感慨万千 …..........
       《难为正邪定分界》在顾嘉煇的歌曲当中可说是另类,除了听起来“很不顾嘉煇”,两个男声还是一个流行唱腔,一个古典唱法,奇妙的是:整首歌曲听来却浑然天成独具特色,叶振棠和麦志诚的合唱固然关键,但顾嘉煇毕竟还是顾嘉煇 ….........

附录:
香港无线电视剧“飞越十八层”主题曲《难为正邪定分界》歌词:
(
凡人) 对抗命运,但我永不怕挨 ,过去现在,难题迎刃解,
人生的彩笔蘸上悲欢爱恨,描画世上百千态。
(
魔鬼) 控制命运,任我巧安排,看似梦幻,凡人难尽了解,
人间的好景,给我一朝破坏,荣辱爱恨任分派。
(
凡人) 努力未愿平卖,人性我没法贱卖!
(
魔鬼) 今天死结应难解!
(凡人) 努力兴建!
(
魔鬼) 尽情破坏!
(合唱) 彼此也在挨!
(
魔鬼) 看吧,邪力正强大!
(凡人) 世界腐败,犯法哪需领牌!
(魔鬼) 看吧,强盗满街!
(
凡人) 法理若在,为何强盗满街?
(
魔鬼) 啊,啊,难为正邪定分界?
(
凡人) 人海的冲击比那苍海更大!
难为正邪定分界!

2.10.2018/21.4.2018

聆听叶振棠以及麦志诚合唱的《难为正邪定分界》请点击链接:https://v.qq.com/x/page/x0324qblccu.html

老照片:和话剧《乌拉世界》部分演员合照。这是1984年新加坡艺术节本地华语戏剧团体联合演出的一出反映美丑正邪的寓言剧。如今回顾,那时的“感动”仿佛只是当时的纯真和“信仰”?到了今时今日,现实中(回头看当年的有些人)除了人心难测,正邪难分之余有时还有“贼喊抓贼”的成分?!这个世界真是越来越乌烟瘴气正邪难分?




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


另一种腐败?!

       早年曾在一个(自称?)半官方的部门工作过十余年,但从来也不是有关体制里的人。或许那时年少气盛加上一股天真傻气,总认为搞艺术的人不应该依靠某种势力来成就自己的事业,而应该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去追求理想,虽然最终成败也只能看天意,但如此会更心安理得和有精神上的自由。
       任何体制无论公私,既是由人组成形成的,人性复杂人心难测是难免的,里头肯定会有好人好事,也少不了会有坏人坏事,但历史告诉我们,一个机构组织的最终成败,就看里头“正邪”势力的比例平衡了?
       虽然没兴趣参与政事,但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对身边周围的时事还是有一定的关心。凭良心说,过去有很多年,政府在许多方面都有令人满意的表现,例如在行政运作效率方面更是新加坡的品牌和骄傲。
       但近年来,不知是否因为某些价值观的改变?这个“效率表现”渐渐仿佛有点走火入魔?自从公园局脚车事件以后,许多大小官员都如惊弓之鸟,人人自危?来到有关“购买”的事,更是如临深渊似的步步为营!
       年前因为一间学校委约作曲便碰到这样的事:学校庆典需要两首包含朗诵与舞蹈成分的大型中西合奏曲,由于演出必须预先计划筹备,和这次演出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一早都亲自上门来和我谈妥了一应事项,于是万事俱备,只欠一纸合约。
       若按10多年前的做法程序,我只要签好同意书或合约,把工作完成,有关方面便会以支票或汇款付费,虽然官方还钱的速度往往远不及征税收罚款的效率,但起码整个过程干净利落,皆大欢喜!但这回,要取得费用,我必须以一个“贩卖者”(vendor)的身份去“投标”!虽然觉得有点古怪别扭,但为了体谅有关负责人的苦衷以及顾及个人“生计”,还是勉为其难的去进行“申请”。
       应做的都做了,一切就绪,但事情却不很顺利,因为:一开始没有人参与投标(或投标人数不足?),于是学校必须重新“公开招标”,如此便又拖了好一阵子,终于后来有人来“投标”了,我才得以理所当然的“标到”这份(其实早已完成的)工作!问题是,有关人等彼此心照不宣照章行事的“演戏”,苦了的却是其他那些无辜可怜以及毫无希望的“投标者”,这是否也是一种“公然”的欺骗?这样做对他们又公平吗?而整件事因为有关制度或有关人等不敢(向上头反映?)也不能负责任而变得费时旷日浪费时间,除了谈不上效率,是不是还愚蠢得很?
       虽然其中“安排”与我无关,只是过后我仿佛还有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挫折感!因为无论愿意与否,对于那些“愿者上钩”或“误入歧途”的其他投标者来说,我还是有关“阴谋”的一份子?!
       根据近日圈子里许多关于一些政府部门办事方式的传言,以上所述也许只是个人所见的冰山一角?若然,这种从上而下变本加厉自我保护心态,会不会骨牌效应般的蔓延而最终把我们多年以来所建立起来的效率表现拖垮?对有关人等而言,这是否也是一种“负面教育”?!
       写了这些,若让那些“富有责任感”的有关官僚看到,或许很难再“标到”“政府工”了吧?!(注)

注:曾经因为向一个教育部门负责人进言反馈而遭到类似“封杀”的回应和后果!他们的心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杀一儆百?
10.3.2017/20.4.2019

老照片:1970年代初在大巴窑大智中学指导华乐团时的留影,很怀念那些无须“投标”的日子。







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


人灵地杰?地灵人杰?

       日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网上引起了一阵争议,昨天在联合早报副刊《四方八面》里又看到专栏文章题为:“人灵,地杰”!该题目并没有引号,看来仿佛是刻意为之?文章最后还强调:“毕竟,人灵,地亦可杰 …........”
       能写出如此洋洋洒洒一篇文字,作者应该不会不知道“地灵人杰”乃出自王勃的《滕王阁序》里的“ 物华天宝,龙光射斗牛之墟;人杰地灵,徐孺下陈蕃之榻 ............”? 如果知道,为何要颠覆?“人灵地杰”真的比“人杰地灵”或“地灵人杰”高明吗?
       手头上没有成语字典可以翻查,上网却看到有这样的说法:这个成语一般写作“人杰地灵”或“地灵人杰”,说成“人灵地杰”有点别扭,也不好往通讲 ….......” “人杰地灵,意为人有英杰,地有灵秀(之气)。旧时认为山川秀丽的地方有灵秀之气,所以能产生杰出的人才人物”。
       按理,人可杰可灵,地可灵(山明水秀钟灵毓秀)但可杰吗?和“杰”有关的所谓“豪杰”或“杰出”等等形容词除了一般都和人有关,也要经过努力才得以成就。而土地本身如果乏善可陈,除非是人为,可能自己努力从一片荒芜贫瘠变成为一片茂盛肥沃的土地吗?
       记得多年前还在为联合早报写专栏的时候,就看过报上有地产商广告用“地杰人灵”的字样打广告,照会了当时的副刊主任,但该主任仿佛对此无动于衷(可能还嫌我多事?),同样的广告于是重复刊登了好多次。也许,有关方面无需为客户做这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文字(水平)毕竟也是报纸的门面之一?如果作为本地唯一华文主流媒体对文字都那么苟且轻慢?我们的华文水平“大江东去”是否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来自顶端”?
18.4.2019

有关文章以及网上图片:本来上网想找个“人灵地杰”的文字图片,结果一个也找不到?!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在旧文《世风日下》里的华侨中学老照片使我想起了另一篇旧文 …......

追悼?!赎罪?!



       今天在联合早报看到两篇标题为“消失的华校是国家永久的资产”(王永炳)以及“读《消失的华校》有感”(陈艺笔)的文章。读毕掩卷,不由也和陈艺笔先生一样“心生感慨,思绪万千”。
       只是:“消失的华校是国家永久的资产”这个标题还是令人百思不解- 消失了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是“永久的资产”?如果说是“国家消失了的资产”或“永远消失了的资产”会不会更为贴切?
       两篇文章也不约而同以及不厌其烦的历数列举了以往华校教育种种优点(最终又如何?!),连教育部兼通讯及新闻政务部长沈颖在主持有关展览会(华校校史展)开幕时也说了:“传统华校对新加坡教育的贡献,值得国人肯定与怀念 ………..
       “肯定”自不待言,其实也属多余,但“怀念”或许就不必了。就有如一个亲人或好友甚至宠物,可能的话,你宁愿他//它们仍然“健在”还是选择在他//它们都离去之后,才去“怀念”他//它们?问题是:当时眼睁睁的看着他//它慢慢枯萎消失,如今的“怀念”除了令人“心生感慨,思绪万千”又有何用?!
       华校是我们的母校,华语也堪称是我们的母语,华校和华语就像是抚育我们心智成长的母亲一般。举办“华校校史展”和怀念母亲一样,原本无可厚非。问题是今天的“怀念”和当年母亲遭难时的“见死不救”或窝囊会不会令人“心生感慨,思绪万千”之余更愁上加愁。
       同时:怀念“母亲”必须大张旗鼓,热热闹闹吗?热闹之后又如何?
       最终,就有如尤雅小姐的名曲:“时光一去永不回,往事只能回味 ……….,大势已去也!如今“怀念”什么甚或“扮演”什么,“演唱”什么,都已于事无补,甚至连亡羊补牢都谈不上!但如果“母亲”在天有灵,她肯定更希望我们能承传她的精神(华校的教育精神),做一个老老实实,堂堂正正的末代华校生。
25.7.2014

日前网上巧遇诗人林子相关《沁园春》词牌佳作,特附录如下:

《沁园春。“消失的华校——国家永远的资产”展览有感》


化雨春风,几缕幽思,几许笑容。
忆峥嵘岁月,百花绚烂;
翰林深处,众木葱茏。
薪火传承,族魂浩荡,
朗朗书声四处同。

天时变,
听西边雷电,
震慑长空。

今朝相聚华中,
徒唤起、心涛逐浪汹。
顾悠悠河水,迂回呜咽;
莘莘学子,泣血填胸。
一纸文凭,一帧照片,
化作图腾荐列宗。

堪回首,
保炎黄根叶,
言岂由衷?

2014720日作

加注:新加坡华校校友会于2014713-20日假华侨中学举办8天“消失的华校——国家永远的资产”展览。参观后感触良多填了这首《沁园春》。趁华中100周年庆再次贴上来。(发表于马来西亚《爝火》第45期,2015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