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


情理之间


       日前谈到“我所不能了解的法律”,所谓“谈到”,当然是从一个layman(门外汉或“黎民”)的角度而言。问题是法律多数时候“服务”对象也是layman
法律对很多人而言除了感觉陌生也感觉冷酷无情,因此古人常有“生不入官门”(衙门)之说?而法律对一般人甚至对执行它的人来说都是很复杂的,或许,这是因为它要“服务”或“对付”的是可能比它更复杂邪恶的人性?!为了公平公正,感性感情往往不是法律执行的主要考量,有时可能连次要也谈不上所谓“法外有情”,无论如何,“情”还是在“法”之外。
       只是如今不知是否法律“在情在理”方面不比从前(不一定是有“包青天”的年代!),以致有人对以往几乎人人都会认同的“行侠仗义”起了感叹:(福建话)“无变了(没办法)!现在不管谁对谁错,相打(打架)都要进监牢了!已经没有了以前那种社会上约定俗成的价值及对错共识了”?!
       本地的法庭审案判案方式和美国有些不同。据个人的layman“外行常识”,本地的法庭审案基本由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法官裁夺。这点,美国的小案件(地方法庭?)审案方式有点类似本地。在美国,比较大的案件一般是在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一个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根据他们对案情“情理”的认知认同标准判决
       粗浅来看,在本地打官司,最终控辩双方可能会落得个不同程度比例上的两败俱伤在美国则一般是赢者无需负责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庭费),输者则要负责一应有关费用。另外:在美国如果找不到律师,政府会为你提供。
       由于制度和方式的不同,审案过程以至结果的整个“感觉”会有不同。在本地,我们只能仰赖律师的能力与法官对案情的见解。在美国,则有一个多人的陪审团来决定结果。两者或许都有利有弊,法官肯定是法律权威,但很多时候“结果”只是一个人的决定?相比之下,陪审团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条文不一定熟悉,但有商有量,对案情考量基于自然人性,一般情胜于理但两者共同点是:律师善于“引经据典”利用证据以及能言善的能力非常重要,好的律师通常都具备这些能力,而好的律师也肯定都“不便宜”。于是来到打官司,很多时候,并不止于是非对错而已,财力(!)往往非常非常重要关键。这就和本地的补习情况类似,很多考试成绩优越的学生,靠的不一定是本身的能力,而是一个好的补习老师,而好的补习老师也肯定都“不便宜”。
       看来:你我的“生活”很多时候都被“操纵”在律师以及补习老师的手中!最终,胜诉的不一定就是“真理”或“正义得以伸张”,就有如考试考得好的学生,不一定就比考试差的学生更有“学问”一样。但又能怎样?或许只能套句老话:(和学校考试制度一样)在还没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之前,也只能如此了!
       令人疑惑的是:最终,法庭上的辩论是否也和院校辩论会一样,胜负往往在于雄辩能力而不在于“真理”?
6.10.2012/26.4.2019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