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投标,贩卖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政府部门几乎凡事都采取了投标方式。就连教育部也不例外。诚然,对于一般商品的采购,投标制度是有其无可厚非的透明度和效率。只是来到和文化知识有关的项目,也采取这种硬邦邦条规式的处理法,就不免让人兴叹。


第一次“意外”碰上投标是在2009年为新加坡青年交响乐团写《夏日狂想曲》(Summer Rhapsody)时。本来条件都谈妥,白纸黑字都签了,曲也都开始写了。突然临时有关部门来电通知,由于制度改变,我必须(在形式上)通过投标的过程,才能取得费用。当时对这个突发转变觉得有难以接受。除了不能理解认同,还添了不少前所未有的麻烦- 来来回回,除了必须填写繁琐的有关申请表格,还必须到联络所去申请一个Singpass号码。最终,为了不想让夹在中间的小官员为难,还是照办了。因此,我也突然从一个委约作曲者变为一个投标贩卖者(vendor!表格上是如此称呼)!


之后,陆陆续续,只要和公共部门有关的,这类事直到今天都不断碰到,每一次,我都掉头走开。


现在仔细想想:其实类似的事,在本地文化界早已有之。记得多年前有专业乐团聘请音乐总监,有关当局曾以当场指挥的面试方式来选人。当时我在报纸提出:请音乐总监不是请指挥 ………………。这就有如大企业请营运总裁和请业务经理是不一样的。其实总裁和总监应该是“相中”礼聘而不只是按照一般条规面试聘用而已。因为其中除了务实,还有相关的文化深度。当然,前提是聘请当局有没有“相人”的智慧以及承担的勇气?不然,除却效率和透明度,剩下的只是“官僚”而已。


如果所谓的“文化复兴”真的是我们的期望,那有许多事的处理必须也要有真正的诚意。不然,到头来“文化复兴”无望,vendor 却可能比蟑螂还多。




7.9.2012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