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间
日前谈到“我所不能了解的法律”,所谓“谈到”,当然是从一个layman(门外汉或“黎民”)的角度而言。问题是法律多数时候的“服务”对象也是layman。
法律对很多人,甚至对执行它的人来说都是很复杂的,或许因为它要“服务”或“对付”的是可能比它更复杂甚至邪恶的人性。为了公正,法律本质上也是很理性的,感性感情往往不是法律执行的主要考量,有时可能连次要也谈不上。所谓“法外有情”,无论如何,“情”还是在“法”之外。
是不是如今的法律“在情在理”不比从前,以致引起黄宏墨先生喜欢“行侠仗义“的老友的感叹:“无变了(没办法)!现在不管谁对谁错,相打都要进监牢了!已经没有了以前那种社会默契及对错共识了。”(?)
本地的法庭审案方式和美国有些不同。据个人的layman“常识”,本地的法庭审案,基本由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法官裁夺。美国的小案件(地方法庭?)的审案方式有点类似本地。比较大的案件则是由控辩双方律师陈词辩论之后,再由一个由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结果。
在本地打官司,最终控辩双方可能会落得个不同程度和比例上的两败俱伤。在美国则一般是赢者无需负责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庭费),输者则要负责一应有关费用。另外:在美国如果找不到律师,政府会为你提供。
由于制度和方式的不同,审案过程以至结果的整个“感觉”会有些不同。在本地,我们只能仰赖律师的能力与法官对案情的见解。在美国,则有一个多人的陪审团来决定结果。两者都有利有弊,法官是法律权威,但很多时候“结果”只是一个人的决定。陪审团人数众多,但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条文不一定熟悉,但有商有量,一般情胜于理。但两者有一共同点是:律师“引经据典”的能力以及能言善辩的能力非常重要,好的律师通常都具备这些能力,而好的律师也肯定都“不便宜”。于是来到打官司,很多时候,并不止于是非对错而已,钱是非常重要的关键之一。这就和本地的补习情况类似,很多考试成绩优越的学生,靠的不一定是本身的能力,而是一个好的补习老师,而好的补习老师也肯定都“不便宜”。
看来:你我的“生活”很多时候都被“操纵”在律师以及补习老师的手中!最终,胜诉的不一定就是“真理”或“正义得以伸张”(当然也有),就有如考试考得好的学生,不一定就比考试差的学生更有“学问”一样。但又能怎样?或许只能套句老话:(和学校考试制度一样)在还没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之前,也只能如此了!
6.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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