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做vendor
今天收到本地南洋理工学院的一封类似“编曲选拔赛”的“官方邀请”信函。在8条申请章程条款里居然看到了不少于5个vendor或vendors的字眼!
仔细读了有关信件,原想就当作没有收到算了。又想:如此“消极回应”似乎没有什么建设性。
这些年来少接“政府工”,不知道是否所有的这类工作的“官方”文件都如此,若然,便是我个人的少见多怪了。但另外来说,个人和国内外专业以及业余团体合作的有关来往信件里,从来都没有被称为vendor或以vendor自居的。对一个教育机构而言,这算是一种对专业文化工作者的礼貌态度吗?有关政府部门又可以自行决定谁人是vendor吗?我们的国歌作者Zubir Said先生如果活在今天,他是否也需要通过这类“选拔”(或投标)的过程并以vendor的身份呈上作品?
为何从前只是“委约”(commission),现在却事事都必须通过“投标”(tender)?这是时代的进步,还是人性的退步?!我明白,这里头有“保证公平”,开放以及防止徇私的含意,但有关负责人和机构难道就没有识人的慧眼,自信以及担当的勇气?还是他们根本没有给与这方面行事的权利和信任,而只能照章行事(官僚?!)?然而谁又能保证“投标”一定是取最终最好成效的选择和做法?“投标”是绝对公平的吗?还是:“投标”只是一种方便逃避责任的最佳处事方式?
有关官员不知有没听说说:“在艺术领域里,只有优劣好坏之分,绝对没有“公平分配”这回事”(问题在于你有没有眼光去辨别优劣好坏,如果没有辨别的能力,你又对得起一众“vendors”吗?),就好像我们的奖学金制度,你如果成绩不好,家境再穷也不会得到奖学金(不是助学金)。
再一点就是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作为约定纲领:“Requirement for
the Re-writing and Composing of Medley Song”是有点含糊不清,矛盾以及不专业的。首先Re-writing(改写)的音乐术语应该是Rearrange(改编),但Rearrange和Composing(作曲)严格来讲又是两回事,而已经现有的Medley Song又如何再去“Composing”?
唉!如今世道,做人难!做文化人也难!!做vender更难!!!
1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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