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昨天看到早报副刊“现在”版的大标题“找人赞助再送票”以及小标题“本地传统艺术表演团体特殊现象”,立马想到两个字 …........

何苦?!


       时代不同了,有关演出的种种情况也今非昔比?
       1950 – 60年代的“文艺”团体几乎都是业余性质以及自力更生的,有会馆(如今天的民众俱乐部)背景的也许在经济方面会占点便宜?但往往也有了附带而来的限制,总之就是在“艺术”上不能自由自在的“为所欲为”。
       问题是,搞演出究竟为的是什么?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有关群体的表演欲,还是为了推广文化艺术?而群众来看你的演出是因为你的演艺高超?还是只是为了“友情”而来捧场?
       如果这些有关个人或团体都是自资自娱,那问题不大,和观众之间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与人无尤。只是:一旦涉及某方面的赞助,虽然不能说是“取人钱财与人消灾”,但总归要有点诚意和责任感?而无论是为了“推广文化艺术”或从“对得起观众”的角度,这点诚意和责任感都必须体现以及建立在一个合理的演出水平质量上,不然,无论如何自圆其说,都是毫无意义的?!而实质上如此除了有意无意的剥夺了别人的机会,更浪费了宝贵有限的资源?!
       “赞助者”如果是公家,是否在资源“分配上”有一定的智慧和公平也很重要,不然,所浪费的都是捐助者以及纳税人的血汗钱。另一方面,“赞助者”如果是私人或机构,那也要看心态,事实上,不是所有“赞助者”都“热心艺术”,有些只是精打细算的借机表现或宣传自我的“善心”或“才华”,最终只能说是一种一举两得类似在商言商的行为。而如果“被赞助者”为了“顾全大局”也心甘情愿的“被人利用”以至形似“同流合污”?除了和艺术精神沾不上边,更对不起来支持你的观众朋友,从某个角度来看也显得没有“自尊”?
       表演艺术也是语言以外人与人心灵沟通的一种方式,而搞艺术的人,无论专业业余都应该是有自尊的人?如果费钱费力费神的去搞一台演出,到最后还要到处求人来看,除了“悲惨可怜”还有什么可以形容?
       不知是否也是一种“世风日下”?!以前“搞演出”的个人或团体,往往都有自立自主不求人的心态精神,为何现在许多“搞演出”的个人或团体都可怜兮兮有如乞丐?如果没人赞助,没人有兴趣看,不干就是,又何必委曲求全苦苦哀求强求?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文化建设和一个国家的教育价值观除了不可分割,也关系到国家领导者的智慧以及责任,属于“草民”一类的个人很多时候在巨大的思想价值“洪流”当中是有心无力也无能为力的?!
       个人以为,一个“搞艺术”的人如果能够在能力所及的范围里默默耕耘“独善其身”自得其乐,如此长远来看也是一种对社会的贡献?仔细想想,自得其乐莫非也是艺术精神的初心?
20.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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