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多年前的文字,如今重温,还是一样感慨,所要面对的现实也还是一样!最近又听闻:新加坡老人自杀率创历史新高!去年,60岁以上的老人,有129人自杀 …......... !为什么会这样?!政府不是整天都说关心和照顾老人的吗 ….......... ?并没有要“追究责任”的意思,只是如果真的无能为力,是否能在尊重“人各有志”之余,让这些老人能离开得舒服体面点 ….......... ?!

安乐死

       今天报上又有一篇关于“安乐死”的读者来函。
感叹人的脆弱以及“身不由己”的现实和无奈!在生趣全无,生不如死,解脱之日遥遥无期,累人累已的境况。灵魂和肉体都一致决意求去,道貌岸然而顽冥不灵的法律却处处加以阻拦?!
       法律莫非原为制裁歹人而设?也有人说:法律不外人情,可是在此却成为了无辜无助者无情无理的刑罚。只为了“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种种“可能”犯罪,滥用条规的问题。这么一来,恶人或许(?)无法作恶,但好人良民却要因此而备受“活”罪!天理何在?!
       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如果身体健康,前途光明,生活快乐,谁会一心求“去”!?“安乐死”和自杀在性质上虽是两回事,但同样需要勇气,而决定要“安乐死”者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并非一时冲动。
       反对安乐死者和有关执法者如今健壮如牛,可以滔滔不绝振振有辞的说教。到了一天自己也绝症缠身,瘫痪在床,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个人尊严全无时,是否还能坚守“原则”?到时又有谁知道或在乎?!就如昔日商鞅变法最后落得个“作法自毙”,那或许是报应。但商鞅变法最低限度还有其积极的一面和成效。无穷无尽,毫无意义,全无希望而又“祸延亲友”的痛苦难道只为了那麻木不仁的法律和所谓的道德原则?!这里头逻辑何在?还有人道和仁慈吗?
       这也许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悲哀,很多时候在为了保护群体安全的“前提”下,个人“微弱”的呼声哀号和权利意愿往往被牺牲剥夺和忽略。再加上隔岸观火,立场各异的众说纷纭,有关争论已非沟通问题而已!
       十月二十三日早报刊登了本地某些宗教团体及医疗界对安乐死的声明表态。作为“首当其冲”的有关组织机构,在回应有关议论的同时,当然也不忘为自己的社会贡献记上一功!这些声明表态表面上都是堂皇和仁慈的道理。然而其中是否有切身利益成份或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 ,千丝万缕的谁又能说得清楚?
       平心而论,按宗教及医疗界的信仰精神和专业原则又如何能支持“安乐死”?这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没有讨论的基础。最轻松的大约是报章媒体吧?置身度外也乐得有个名堂写文章,发表评论(如某编辑所说的“借题发挥”?!)卖报纸。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各遂所愿,皆大欢喜!
       现实是:当一个人身罹绝症,万念俱灰,身心痛苦忍无可忍的时候,他 / 她最渴望和最关心的,肯定不是什么法律条文和道德文章,而我们所能表现的仁慈除了让他 / 她们尽快解脱,还有什么?


外一章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Voltaire)曾说过:“我们都将会离开世界,这世界仍和我们发现它时同样的愚蠢和恶劣”。这是一个智者,哲人眼中的现实世界。
       当我们不再留恋,不再喜欢一个地方的时候,若有条件,我们有选择离开的自由。但当我们不再留恋,不再喜欢这个世界时。不管有没有条件,都不能自行选择离去,肉体似乎比精神更自由,更受优待,只是:都让肉体主导精神,人不都成了行尸走肉了吗?
       中国古人说过:“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祈求。
我们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来到这个世界,无论贫贱富贵,都只好既来之且安之,能积极乐观的活着固然是一种福气。但也听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或亲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由于毫无希望和意义的身心苦痛煎熬,已经没有丝毫要生存下去的意愿,已经到了爱情亲情皆可抛的地步,他/她们争取自由离去的权利和意愿是否仍然要被剥夺!?这究竟是神的旨意还是人的愚蠢和残忍?
       一个人如果连死都不怕(只怕死不去?),甚至还希望能快点死,一定有其理由,不在其“位”,别人又如何能理解那种心情?为何非要让他们他/她们连“死”都要背上一个“罪名”?加重他/她们亲人的悲痛?
       不要再假慈悲了,“安乐死”并不是“帮人自杀”,而是给人们自杀以外一个有尊严以及有慈悲心的选择!不让人有个“善终”难道背后有些什么不可告人的功利盘算?!若然?那就要注意报应了!

原写于3.10.2008修改于20.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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